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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在笨版看到一篇文,真是太佩服作者「依樣畫葫蘆」的寫條文功力,特經作者同意,轉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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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xiop (楊桃) 站內: StupidClown
標題: [無言] 我大一時真的很閑= =
時間: Sat May 16 02:12:55 2009


  最近無聊瀏覽班版的時候,發現了一篇大一時寫的文章.

  當時好像是因為班上出現班對,又總是甜甜蜜蜜地膩在一起.

  加上大一剛學憲法,一股熱血湧上心頭,就寫了下面這篇文.

  現在看起來真的蠻無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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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二號:閃光防治法之規定違憲??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


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


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閃光之言論所提供之訊息,係以熱戀男女雙方之情感表露為內容,


不論其目的乃欲致去死去死團員之生死於度外,抑或趁機推銷愛用品牌的墨鏡,又或是欲


以可魯的不屑照片為商業上盈利之目的,藉由客觀上之事實,諸如在火鍋店互相幫忙夾菜


,跑馬拉松前的一聲呼喚:「我找你好久了~~」,又或是通識課程後手牽手去吃飯的背影


(註:上述例子乃本席最近看到之熱戀情侶習慣之行為,絕對無針對個案之旨),等親密情


形,足堪認定其肉麻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致人於死為目的而有助於團員大眾作出自


殺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於符合憲


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概情侶間傳遞之訊息,固為言論之一種,惟為保障單身國人之身心健康,及弘揚


我國固有含蓄內斂之傳統美德,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閃光防制法第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死刑:


        一、 情侶於公開場合牽手、擁抱、接吻或餵食對方食物者。

        二、 情侶於網路散佈其相處情形之文字或圖片者。

        三、 情侶公然以穢語稱呼對方者,例如:「寶貝」、「北鼻」、「哈尼」、
            「親愛的」

        四、 未婚男女公然稱呼對方為「老公」、「老婆」或「公」、「婆」者。

        五、 情侶相偕出入任何提供床鋪之營業場所者。


       上列行為之未遂犯,禁止其雙方今後一切形式之聯繫,違反禁令者,處死刑。

 


      生命刑涉及對人民身體之嚴重限制,除非須置於死地才能使鄉民爽快,方能維護B版秩序


時,其科處始屬正當合理,而刑度之制定尤應顧及行為之侵害性與法益保護之重要性。放


射閃光,足以戕害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無藝術性、醫學性


、教育性之價值,是立法者自得於抽象危險階段即加以規範,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


閃光傳布任何以危害單身國人或促使其為自傷行為為內容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


如非以危害單身國人或促使其為自傷行為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


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惟上開法條除第二項及


第五項之外,皆有其公開性及不可隱密性,又以現今網路之發達,情侶間親暱照片隨處可


得,若放任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得隨意瀏覽之,對我國孩童之視力及身心健全將有難以


彌補之損害,足可謂死刑乃對情侶權益之最小侵害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


無違背。


 惟第五項僅以情侶相偕出入任何提供床鋪之營業場所者為處死之標準,未考量到其可能為


蓋棉被純聊天、測試棉被硬度,或純粹觀賞天邊一朵雲等我國優質影片以為娛樂之目的,


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本解釋公佈日起失其效力

 

     又系爭閃光防治法第四條:「逢西洋情人節及七夕情人節,於情勢緊急時總統得宣


告戒嚴。」故對我國之公共利益及社會善良風俗有所維護,惟所搭配之手段不夠明確,能


否有效達成其目的,不無疑問,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後速行解決之辦法。至於立法機關是


要直接廢除此兩有害團員身心健康之節日,抑或改訂立閃光追殺日或閃光詛咒日,藉全體


公民之力量去除此有害我國善良風俗之餘病,乃立法之自由形成範圍,非本解釋之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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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笨點是.大一花了一小時寫這篇文章,到現在大二要結束了連班對都沒有過....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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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我真的很想給你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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